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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4-07-05 16:49 来源:未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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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用地方面: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最低价按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出让年限50年。入驻县生物医药产业园且经确定属县重点招商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由企业自行完成,土地出让价按最低出让价标准的60%执行。
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永春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上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融资方面: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该企业前一年纳税额的5倍。
水电方面:工业园区内工业用水每吨2.0元(含污水处理费0.8元/吨)。电价方面应按有权审批的物价部门核准,普通工业用电基准价,不满1KV每千瓦时0.7479元,1—10KV每千瓦时0.6979元;大工业用电基准价,10KV每千瓦时0.5825元,35—110KV每千瓦时0.5625元,110KV每千瓦时0.5425元。
厂房租购、设备与节能降耗贴息:新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其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发票金额3%贴息;生产性标准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经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缴纳首笔增值税后,按照建筑质式不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屋面结构每平方米贴息15元。现有企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2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50万元以上,新建厂房后累计生产性厂房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面积,贴息办法和标准与新办工业项目相同。2007年起企业新购置节能降耗设备或改进工艺(专利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应用),经县有关部门联合验收节能降耗30%以上,按购进设备的税务发票金额的3%给予贴息。
进出口奖励:对当年企业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额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自营出口的流通性企业,年出口额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自营出口企业,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增量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增量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增量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增量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科技扶持: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市级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15%配套专用资金;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并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自营出口或委托我县流通性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在永春县投资生物医药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福建省(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试点县政策意见》;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的《关于扶持永春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永春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促进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咨询单位: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永春县经济贸易局、永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永春县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服务环境日趋优化:几年来,我县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和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飞地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轻工基地园区入驻企业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等,并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首批进驻32个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共345项, 设置24个独立窗口和1个综合窗口,68名工作人员。县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投资者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所有项目报批手续、证照申办,由相关部门统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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